土耳其的 Seconment

根據土耳其《勞動法》(“勞動法”),當實際雇主經僱員書面同意將僱員轉移至同一控股公司或集團公司內的雇主或任何雇主的情況下,便建立了臨時僱傭關係該角色將與員工為實際雇主執行的工作相同或非常相似。

應該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臨時僱傭關係可以建立六個月,可以延長兩次,每次六個月。因此,《土耳其勞動法》規定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在這種情況下,永久雇主與僱員之間的僱傭關係仍然有效。換句話說,臨時雇主與僱員之間沒有僱傭合同,並且僱員在一定時期內為臨時雇主工作。但是,如果僱員被借調到公司,則永久雇主,臨時雇主和臨時僱員之間可能會簽訂借調協議(“第二手/三方協議”)。

原則上,由於永久雇主與僱員之間的僱傭關係仍然有效,因此永久雇主支付僱員工資的義務將繼續。但是,可以在三方協議中規定諸如工資,獎金,福利和其他特殊條件之類的工作條件,並可以在實際與實際之間明確與臨時分配相關的費用,如支付僱員的工資和其他福利。雇主和臨時雇主。

重要的是要注意,臨時僱員與實際雇主共同承擔僱員臨時工作期間未付的薪金,附加福利和未付的社會保險費。因此,根據《借調協議》在這方面確定的責任限制僅在實際雇主和臨時雇主之間具有約束力,而不會影響法律賦予的僱員權利。

各方也必須在協議中明確說明借調的期限。如果各方未確定借調期限,則應解釋為,根據《勞動法》,借調協議的總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土耳其與某些國家/地區簽訂了雙邊社會保障條約,以消除雙重社會保障覆蓋面,並對跨國公司和外籍員工徵稅。與《勞動法》相比,根據這些條約,還可以延長《借調協議》總期限的限制。

如果土耳其與臨時分配的外國僱員所在國之間簽署了一項社會保障雙邊條約,則根據互惠原則,該條約的規定將自動並專門適用於有關僱員的社會保障地位。如果該條約的締約國中有長期在國外工作的僱員暫時在土耳其工作,則該僱員將受制於永久雇主的社會保障法,永久雇主將繼續支付其社會保障金向社會保障機構(“ SSI”)捐款。

如果土耳其與臨時分配的外國僱員所在國之間沒有雙邊條約,則第5510號社會保障和一般健康保險法(“第5510號法律”)的規定適用於臨時僱傭關係。根據第5510號法律的有關規定,根據僱傭合同工作的外國人,不包括根據互惠原則與之訂立國際社會保障協議的國家的公民,應視為已投保。但是,由SSI發布的編號為2011/43的公報確定,在外國成立的公司僱用的人員最多可在土耳其工作三個月,如果此類人員證明他們在該國家/地區的社會保險體系之內,則不在此範圍之內。

請注意,如果該僱員被臨時雇主僱用超過18個月或根據雙邊協議確定的期限(如果有),則該臨時僱員可以聲稱已建立永久僱傭關係。這種與受讓人建立永久僱傭關係的主張只有在僱員向土耳其勞動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才會出現。此外,如果勞動主管部門發現這種違規行為,雇主可能會因違規而受到122 TL的行政罰款。

國際社會保障協定範圍內的外國僱員

當外國僱員從土耳其擁有多邊或雙邊社會保障協議的國家分配時,該國際協議的規定將適用於確定外國人的社會保障地位。土耳其是《歐洲社會保障公約》(巴黎,1972年12月14日)的締約國,並已與多個國家締結了一些雙邊社會保障協議。

歐洲社會保障公約

對於加入《歐洲社會保障公約》成員國的外國僱員,臨時任用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外國人在提供與其在原籍國的社會保障範圍有關的確認後,可能會受到原籍國的社會保障計劃的約束。在超過12個月的期間內,除非土耳其社會保障機構另有協議,否則該外國人將受土耳其社會保障計劃的約束。

《歐洲社會保障公約》的締約方如下:奧地利,比利時,捷克共和國,法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摩爾多瓦,荷蘭,葡萄牙和西班牙。

其他雙邊協議:從土耳其已簽訂雙邊社會保障協議的國家調派的外籍僱員的社會保障地位,由該協議的規定確定。在特定的雙邊協議中約定了臨時任務的最大期限及其延長期限。(見下表)在雙邊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外籍僱員可能要遵守原籍國的社會保障法。超過指定期限的外國僱員應遵守土耳其的社會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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