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系統是基於雇主為僱用一年支付的最後總金額。換句話說,該系統保證了工人每年工作一個月的工資。
使用新的遣散費支付系統,不建議為獲得的權利規定過渡期。法律生效後,每個人都將參與基金系統。“彌償”的概念將被完全廢除。確實,將被雇主解僱的工人無權獲得賠償。
在法律草案中,“遣散費基金”將是具有法人實體的公共機構,受私法監管,在財務和行政上具有自主權。它將被考慮出庫房。
關於遣散費的計算,法律草案規定,該金額應基於“最近一個日曆年為工人支付的平均保費”。該法律還對限額進行了規定:最高稅率將類似於為最高州官員支付的最高退休獎金。
會費率將由部長會議決定。基金管理公司將向理事會提交不超過3%的費率提案,該費率以基本收入作為保費的基礎計算。繳付的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登記為費用或支出,並應由社會保障機構收取,以換取按基金收入分配的份額。
一些分析師認為,新的遣散費基金將給雇主帶來負擔。當前的支付系統使工人可以在被解僱,休完兵役,退休,結婚(婦女)和死亡時領取工資。但是,新系統只有在工人退休,死亡,喪失工作能力或工作10年後才給予解僱。
此外,當有權領取遣散費的工人離開工作崗位時,他可以從這筆錢中拿出其利息。否則,新雇主將繼續使用相同的資金(工人的帳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