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 終止代理商合同

代理合同受新的土耳其商業法典第6102號(“ NTCC”)的監管,在第102條中規定:“他/她永久從事與合同相關的談判活動(即中介活動)在特定地點或地區代表該商業企業或代表該商業企業訂立此類合同,而沒有諸如商業中介,商業代理,銷售員或僱員之類的輔助角色,則應視為代理。”

因此,代理人承擔著在固定基礎上並針對特定委託人促進在給定區域內訂立合同的任務。這種穩定的合作關係由佣金支付,可以是暫時的,也可以是無限期的。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在一定期限內規定了代理合同,則該協議將在該期限到期時自動終止。另一方面,如果合同是永久合同,則各方可以至少給出三個月的建議來撤銷合同。

NTCC第121條規定,在簽訂臨時代理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當事方即使在條款期滿後仍繼續執行合同,則該合同將自動在無限期協議中進行轉換,正像第1750條所述意大利民法典。

關於代理合同的監管,2012年生效的新《土耳其商業法》引入了有趣的新穎性,使相關法律現代化,並使之與歐洲法規保持一致。特別是,與合同終止有關的規範已被實質性修改。只要有正當理由(例如,付款延誤,未履行合同等)或根據當事方之間商定的理由,只要不違反法律,協議始終可以終止。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新土耳其商業法》也規定了終止合同的情況。

補償:
由於終止代理協議,代理有權向委託人要求賠償。
首先,根據歐盟指令的規定,NTCC第122條對代理人可以要求賠償的三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 –委託人繼續利用從代理人那裡獲得的新客戶的利益;
  • –由於協議終止,代理商沒有在短時間內收到與合同有關的佣金;
  • –考慮到所有情況,賠償似乎是公平的。

此外,同一第122/3條還規定,如果委託人由於代理人的過錯而終止代理合同,或者代理人本人終止了協議,則代理人無權獲得賠償(除非終止應歸因於代理人)。主要)。

關於賠償金額,該金額不應超過根據過去五年支付的年度佣金的平均值計算的一年的賠償額。

不競爭條款:
NTCC引入的另一項有趣的創新涉及代理合同期限結束後的不競爭義務。根據第123條的規定,應訂立限制代理商在合同終止後的活動的協議,並由委託人簽署並交付給代理商。該協議自合同終止之日起可以持續不超過2年,並且應指相同的地理區域,相同的商品和客戶群。

由於不競爭限制,委託人應向代理人支付合理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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