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經紀協議
經紀協議(simsarlıksözleşmesi)受《土耳其義務法》第520-525條的約束;此外,根據《總公司條例》第520條的規定,有關簡易代理合同的規定也適用。
經紀協議是“使經紀人有機會促進訂立合同或訂立合同並根據合同訂立而有權收取費用的合同”。
經紀人進行的轉讓包括建立必要的聯繫,以促進與委託人達成協議,在供求之間建立橋樑,並在成功達成協議後收取經紀費。
作為一般規則,合同的有效性不需要任何手續,但與房地產合同有關的經紀合同除外,這需要書面形式。但是,即使法律沒有強制要求,也總是最好使用書面形式,以避免雙方之間將來發生衝突。
《 TCO》第521條規定,只有在經紀人的活動成功達成雙方之間的合同後,經紀人才有權收取費用。但是,委託人和經紀人可以商定不同的付款方式,根據該方式,即使事後未訂立合同,也可以允許他索取費用。
如果由於經紀人的活動而訂立的合同具有暫定條件,則僅在條件發生時才支付費用。
此外,《總投資法》第521/3條還規定,如果委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償還經紀人的費用,即使交易未能實現,經紀人也可以要求償還,這意味著,如果不執行協議,他將擁有要求退還費用的權利。
至於收費金額,應由收費標準決定,如果沒有收費標準,則按慣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