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和土耳其法律的執行和撤離程序

“執行”一詞的字面意思是“從事,履行,經營業務”。從法律上講,強制執行是“確保債務人履行他/她有義務對債權人履行或償還債務的狀態。

如果債務人因某種原因未履行其義務,債權人可在“執行和破產法”的範圍內為債務人行使其權利以履行其債務。設立了“執行和破產局”和“執法法院”,以使債權人能夠通過國家接收其應收帳款。債權人向這些機構提出申請後,應從債務人那裡收取應收款,作為執行各種程序的結論,並應將其提供給債權人。

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債權人在執行局通過國家權力從債務人那裡收取應收款之前開始採取的法律行動。

執行程序基本上分為3個:

1)繼續進行而無需判斷

2)根據匯票進行

3)進行判斷

無需判斷即可進行

未經判斷而進行的程序的對像是金錢和應收保證金。沒有匯票(支票,契約,保單)或判決(法院命令)的債權人,如果沒有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或質押,則債權人只能在沒有判決的情況下開始訴訟。由於在這種程序中債權人手中沒有匯票或判決,換句話說,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債權人應收款的存在,因此存在債權人可以濫用的情況。因此,與其他類型的執行程序相比,法律使債務人通過反對該程序而更容易停止該程序。

在不作任何判斷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支付執行部門發送給他/她的付款命令中規定的債務,也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債務人在收到付款通知後7天內提出異議,則訴訟將停止。在這方面,不應調查債務人的合法性或不合法性。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有權對撤銷異議的行為提起訴訟,債權人應提起訴訟,即在通知異議方之後一年內向普通法院撤銷異議文件。自向債權人提出異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債權人或異議文件在執行法院撤消。如果在撤銷異議文件中發現異議是不公平的,則應繼續進行訴訟,並要求對債務人的執行拒絕賠償不少於20%

對其提出不加判決的程序的債務人,可以提出異議(在對債務人開始執行程序之後,他/她可以反對該程序,指出執行機構沒有管轄權;在該程序中,沒有判決,具有管轄權的執法辦公室是在提起訴訟時位於債務人居住地的辦公室。),債務和簽名。如果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並且不反對付款命令,則他/她必須在7天內聲明其財產與事實相符。債務人不作財產聲明或者虛假聲明的,應當根據債權人的投訴予以處罰。

綜上所述; 在無需判斷的情況下進行處理的階段和過程應從債權人的請求開始,並應將其提交執行機構,而在執行該程序請求後,執行機構將付款命令發送給債務人。如果債務人不反對該付款命令,或者如果債權人提出撤消/廢除異議案件,並且法院認為異議不公平,則訴訟程序將最終確定。訴訟結束後,應開始扣押階段。如果債權人提出要求,則考慮扣押,如果自付款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年內未提出要求,則債權人喪失其要求扣押的權利。

扣押請求後,必須請求出售此財產。為了提出此要求,立法者設定了一定的時限。根據《執行與破產法》第106條的規定,此期限為扣押動產後6個月,扣押不動產後1年。第三方的債務人應收款也被視為動產,並受此六個月期限的影響。

不必成為一級債權人即可提出銷售請求。“每個債權人都可以代表其所處的學位要求出售。” (《執行與破產法》第107條)隨著銷售請求,必須預支費用預付款以支付銷售費用。

根據《執行與破產法第110條的規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出售財產,或者根據執行董事的決定在15天內未存放所需的費用,或撤回請求且在法律期限內不再重複的,對財產的扣押將被取消。出售被扣押財產的請求可以撤回一次……造成扣押財產的債權人應負責與該財產有關的所有費用,例如扣押和儲存。

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且債務人承諾在出售請求之前分期定期償還債務,並且如果他/她立即償還了第一筆分期付款,則執行過程將停止。這些條件是:債務人的財產已被扣押,每筆分期付款應不少於債務總額的四分之一,並決定每月分期償還,分期應不超過三期個月。如果其中一項未按時支付,則執行過程和截止日期將從中斷的地方繼續進行(《執行和破產法》第111條)。

動產應在出售請求後兩個月內出售(《執行和破產法》第112條)。但是,可以根據債務人的要求進行出售而不必等待債權人的要求(《執行和破產法》第113條)。拍賣應通過拍賣進行。第一次和第二次拍賣的地點,日期和時間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宣布。拍賣通過電子招標開始(《執行和破產法》第114條)。第一次和第二次招標由執行官員以公告中指定的地點,日期和時間以電子方式提交的最高出價開始。需要增加價值達到該物業估計價值的50%,並且如果要求銷售方的應收賬款特權提供給這些財產,則該特權應收賬款應大於該物業的總價值。財產,並且應超過轉換成貨幣和共享貨幣交易的成本。如果找不到任何買家或第一次招標無法達到本條所述金額,則執行官員應推遲銷售。如果在第二次招標中找不到任何買家或無法滿足本條規定的條件,則出售請求無效。(《執行與破產法》第115條)。享有特權的應收款應超過財產的總價值,並應超過兌換成貨幣和分享貨幣交易的成本。如果找不到任何買家或第一次招標無法達到本條所述金額,則執行官員應推遲銷售。如果在第二次招標中找不到任何買家或無法滿足本條規定的條件,則出售請求無效。(《執行與破產法》第115條)。享有特權的應收款應超過財產的總價值,並應超過兌換成貨幣和分享貨幣交易的成本。如果找不到任何買家或第一次招標無法達到本條所述金額,則執行官員應推遲銷售。如果在第二次招標中找不到任何買家或無法滿足本條規定的條件,則出售請求無效。(《執行與破產法》第115條)。如果在第二次招標中找不到任何買家或無法滿足本條規定的條件,則出售請求無效。(《執行與破產法》第115條)。如果在第二次招標中找不到任何買家或無法滿足本條規定的條件,則出售請求無效。(《執行與破產法》第115條)。

不動產應在出售請求後三個月內由執法部門通過拍賣出售。第一次和第二次招標的地點,日期和時間應適當宣布。在即將發布的公告中,出售房屋的類型,性質,重要質量,估計價值,位置;第一次和第二次招標的地點,日期和時間;參加拍賣的人必須按所扣押財產的估計價值的百分之二十存入國家銀行的保證金或擔保書的事實;應寫明在何處以及如何獲得其他信息的事實。拍賣從電子招標開始(《執行和破產法》第126條)。銷售價格應預先支付。然而,執行官可以給買方最後期限不超過十天(《執行和破產法》第130條)。除非投標書定稿,否則投標價不得支付給債權人。

如果銷售金額不足以完全支付所有債權人的應收賬款,則執法辦公室將排成一列債權人。該行應通知有關各方。自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可以對此行提出異議。

出租房地產的撤離

如果執行程序與普通租賃或建築物租賃有關,並且如果債權人要求,則可以將其添加到發送的付款命令中,以使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債務人在法律通知和通知發出後將債務人從租賃物中刪除。 《債務法》第260條和第288條中寫的警告。債務人必須在通知後七日內報告其反對的理由。如果債務人未在此異議中明確拒絕租賃協議,則應將其視為已接受合同。異議中止了訴訟。自異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請求撤銷異議的債權人,由於又有相同的應收款,因此無法在不作判斷的情況下提出另一項訴訟。

但是,如果債務人在給定期限內不反對並且不支付租賃債務,則執行法院決定應債權人的要求在警告期結束後六個月內撤離該債務人(該條《執行和破產法》第269 / a條)。

如果債務人拒絕租賃協議和應歸於他的合同簽字,或者債權人的請求是基於公證人簽發的協議或者經公證人批准的,則債權人可以要求由於在警告期內未從執行法院支付錢款而廢除了反對和驅逐租賃物(《執行和破產法》第269 / b條)。

如果債務人不拒絕協議,但聲稱已付租金或由於其他原因無法要求租金,或他/她要求抵銷;他/她有義務通過公證人簽發的文件或經公證人批准或債權人認可的簽名證明文件或由官方機構正式簽發的收據證明反對理由及其意願。當局根據其權力和程序。在執行之前,不應等待執行法院的撤離決定最終確定。但是,為撤離,應等待自通知或宣布決定之日起十天。(《執行與破產法》第269 / c條)。

通過合同向執行辦公室提交合同,可以要求在租賃期終止後一個月內撤離通過合同租賃的財產。執行官發出撤離令,並命令撤離並在15天內交付財產。在撤離令中,應寫明,如果債務人有任何異議,則他/她應在7天內或其他日期向執行辦公室提出申請,如果他/她不遵守自己的意願生活,則他/她將通過武力撤離(《執行和破產法》第272條)。如有異議,疏散程序將停止。出租人有權要求死刑法院廢除異議。如果疏散請求是基於公證人簽發的合同,或者日期和簽字已得到公證人的認可,或者被確認,並且租戶無法顯示與租賃相關的任何文件,則續籤或延期同樣的力量和性質,反對應予以廢除。否則,撤銷異議的請求將被拒絕(《執行和破產法》第2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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