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 產品安全和技術法規第7223號

制定第7223號“產品安全和技術法規法”(“第7223”)是為了遵守歐盟法規對我國所做的更改並消除實踐中的空白並取代“法律”編號為4703的《關於準備和適用技術法規的法規》(“編號為4703的法律”)已在編號為31066的官方公報上發布,日期為2020年3月12日。該法律將在其頒布後一年生效,即2021年3月12日。

 7223號法律的宗旨

編號為7223的法律旨在確保產品安全並符合相關技術法規,確定市場監督和控制的原則,授權機構的職責和經濟經營者的義務和合格評定機構,如法律第一條所述。

其中一個編號7223的法的最重要的特點是,保護性規定,對“強勢”賣方“弱”消費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範圍編號為6502(“ CPL ”)已通過引入保護性法規擴展所有遭受產品損壞的真實/法定人員。正如本文其餘部分所解釋的那樣,該方法被視為在保護性法規中會導致產品受損的產品的基礎-對於因產品而遭受損壞的人, 無論消費者是否 編號為7223的法律中的條款與CPL中作為基礎的“缺陷”法規有很大不同。換句話說,第7223號法律中的法規與CPL中的“缺陷”和“缺陷責任”法規並不完全一致。

在第4703號法律中;該法律的目的是確定有關將產品投放市場,合格評定,市場監督和檢查以及有關這些產品的通知的程序和原則。在這方面,可以看出,新法規擴大了範圍。

第7223號法律的管轄權和“產品”的概念

編號為7223的法律涵蓋了打算投放市場,投放市場,在市場上提供或可以使用的所有產品。根據該法律,將出口或打算出口到歐盟成員國的產品視為投放市場。如果有關於產品的特殊法律,則編號為7223的法律的規定僅適用於特殊法律中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二手產品也受編號為7223的法律保護。

出口或打算出口到歐盟成員國以外的國家的產品屬於該法律的範圍。但是,已經聲明這些產品必須是安全的,並且不得摻假,而且產品的標記,標籤和證明應以不會誤導買方的方式進行。

法律中對“產品”的定義可以被廣泛地解釋為“各種物質,製劑或物體”。根據7223號法律,產品必須(i)符合技術法規,並且(ii)安全

我們在編號為7223的法律中看到的概念之一是“風險/承擔風險的產品”,其定義為:“可能對人體健康和安全,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消費者保護,在相關技術法規或一般產品安全法規的合理和可接受範圍內的環境,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包括產品的預期用途和使用期限,以及在正常情況下的安裝和維護要求以及產品使用的可預測條件”

CPL包含“有缺陷的商品/服務”的概念,並且賣方對這些有缺陷的商品/服務的責任總體上得到了規範。編號為7223的法律包含“不合格產品”的概念。編號為7223的法律中的“不合規”表示該產品不符合相關技術法規或一般產品安全要求。如果存在不合規/有風險的產品,經濟經營者應及時有效地採取法律中規定的適當和必要的措施,以使產品合規並在必要時停止產品投放市場,以撤回產品。或通過尊重比例原則召回產品。否則,授權機構可能會要求經濟經營者在必要時通過設置時間限制來採取必要措施。如果產品有風險,經濟經營者應立即將可能帶來風險的問題詳細告知授權機構,尤其是在健康和安全方面,以及所採取的糾正措施及其結果,還以有效的方式宣布有關這些措施和產品風險的信息。如果採取的其他措施不足以消除風險,則經濟運營商自發或應授權機構的要求召回產品。經濟運營商應至少向最終用戶提供以下選項之一; (i)消除引起產品召回的問題,(ii)在 交付時支付產品的零售價,或(iii) 根據其技術法規用安全且等效的產品替換產品。
編號為4703的法律涵蓋了將產品投放市場的條件,生產商和分銷商的義務,合格評定機構,指定機構,市場監督和檢查,產品進入市場的禁令,其收集,處置和關於這些的通知。“產品”的概念已定義為“所有打算投放市場的產品”。投放市場的新產品必須符合相關技術法規。法規規定,有關生產商和分銷商將產品投放市場的義務的規定將適用於打算通過更改投放市場的產品以及進口的舊舊產品。來自歐盟成員國以外的國家。__在這方面,投放市場,在市場上提供或在服務中使用的產品,出口或打算出口到歐盟成員國的產品以及“產品”概念中還包括的二手產品對於打算投放市場的產品,

責任

如果不合格/不安全的產品和/或產品對人或財產造成損害,則對相關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承擔物質和精神損失的責任。

受傷的人必須證明實際的損害以及損害與違規之間的因果關係,以便使製造商或進口商承擔責任。如果不止一個製造商或進口商對產品造成的損害負責,則對他們承擔連帶責任。合同中有關產品引起的賠償中取消或縮小製造商或進口商的責任的有關條款無效。

由第三方的事實或過失造成的損害以及產品的不合規現像不會減少製造商或進口商的賠償責任。但是,保留製造商或進口商對第三方的追索權。

對於未履行第7223號法律規定的義務的製造商或進口商,可處以50.000 TL至500.000 TL的罰款。此外,還對分銷商和合格評定機構等行為人處以各種罰款。

如果製造商或進口商證明自己有責任,則可以免除責任; (i)它沒有向市場本身供應產品;(ii)不合規是由分銷商或產品或第三方的介入或來自用戶的干預引起的;(iii)不合規性是由於產品是根據技術法規或其他強制性技術規則生產的產品。

在編號為4703的法律中,賠償責任的規定側重於“生產者”和“發行者”,與新法規不同。在本法中,“生產者”的概念被定義為“生產,製造,校正產品或通過在產品上貼上其名稱,商標或獨特標記將自己介紹為生產者的真實或法人;如果製造商不在土耳其,則該製造商的授權代表和/或進口商;此外,產品供應鏈中的真實或法人,其活動會影響產品的安全性”。生產者必須僅向市場提供安全的產品。“分銷商”的概念已定義為“產品供應鏈中的真實或法人,其活動不會影響產品的安全相關功能”。分銷商根據其所掌握的信息不能提供他們知道對市場不安全的產品,而必須履行技術法規賦予他們的義務。通常,在這些法規的框架內,可對生產者和/或分銷商處以2.000 TL至50.000 TL的罰款。此外,還對合格評定機構的罰款進行了規定。如果生產者證明(i)被發現不安全的產品未自行投放市場,或(ii)可以免除責任。由於遵守相關技術法規,產品不安全。__編號為7223的法律引入的最重要的法規之一是“與產品有關的損害”已被納入法律範圍,並確定了這些損害的責任原則。此外,可以理解的是,對不履行該法規定的義務規定了更多的威懾性處罰,新規定擴大了減輕責任的可能性。

編號為7223的法律概述

  • 製造商,進口商,授權代表和分銷商的義務,責任和製裁已分別規定。換句話說,與編號為4703的法律不同,“產品安全”和“產品責任”已同時受到監管。對於所有對製造,投放市場或將產品投入使用負有責任的真實人和法人,均以“經濟經營者”的名義制定了法規,並單獨制定了法規。
  • 製造商/進口商有義務通過引入產品責任賠償來賠償由不安全產品引起的損害。
  • 禁止出口不安全,摻假,過期的產品,並且對出口此類產品的公司規定了罰款。
  • 通過將電子商務納入第7223號法律的範圍,還對互聯網,廣播或電視公司進行罰款,這些公司通過將電子商務納入調解來銷售不合規/不安全的產品。
  • 為了找到不安全產品的主要責任,引入了“可追溯性”法規,並且所有經濟運營商(包括製造商,銷售商)都有義務聲明購買產品的人以及(如果可能)賣給誰的。但是,為了防止非正式生產並增加使用符合安全/技術法規的產品,現有法規的範圍已大大擴展。
  • 此次召回是強制性的,並且經濟運營商不得不收集所有不安全的產品。
  • 規範了完成產品強制性合格評定程序並積極定稿的義務和原則,以及測試/認證機構對有關部門的責任。
  • 已經制定了有關授權機構的審核程序和原則的法規。

最後,據指出,第4703號法律第14條規定的實施立法和基於第4703號法律生效的技術法規將繼續執行,只要不違反第7223號法律,直到有關製定技術法規的法規和程序以及有關確定授權以協調歐盟技術法規並進行市場監督和控制的機構的法規和程序,以及《技術法規制度決定》的規定自部長理事會於2013年1月28日生效的第2013/4284號決定生效,該決定將對受外貿限制的產品進行合規性審核,直到總統做出新決定為止。

在土耳其,直到今天,已經發現了許多不符合相關法規的產品,並已在現行法規的框架內採取了必要的措施。例如; 於2016年10月3日從市場上收集了屬於某個品牌的“超過10噸最大質量的車輛”類別的拖車,並採取了“禁止投放和收集”的預防措施。同樣,屬於某品牌的輪式嬰兒車被認為是“不安全的”並承擔割傷和傷亡之類的風險,並於2019年2月26日採取了“禁止在市場上收貨”措施,理由是:產品在物理和機械性能方面不能滿足相關公報的基本要求。

歐盟法規和估算

以第7223號法律為依據;有人指出,由於歐洲聯盟立法的發展以及現行做法的要求和差距,得出以下結論,有待規範;如果最終用戶持有的產品不安全,則召回此類產品;經濟經營者的可追溯性,以便對不合格的產品負責;在電子商務中進行市場監督和控制;以及產品責任賠償。在歐盟,“產品安全”和“有缺陷產品的責任”通常是分開規定的。

關於一般產品安全的第2001/95 / EC號指令(“ GPSD ”)旨在為整個歐盟提供針對基於行業的歐盟統一法規未涵蓋的消費產品的高產品安全保護。GPSD在某些方面還補充了與該行業有關的法律規定。GPSD的要點是:生產者有責任僅將安全產品投放市場。

已針對有關有缺陷的消費品的賠償責任制定了第85/374 / EEC號指令。本指令中有關有缺陷產品的責任的規定不是基於生產者的不良行為,而是基於產品的缺陷,旨在補償由有缺陷產品引起的損害。

於2003年6月13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的“有缺陷的產品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條例”(“條例”)是根據舊的《消費者保護法》第4077號(“ OCLP””),並按照執行有關保護消費者的現行法規的邏輯,以及將指令85/374與國內法律相統一的邏輯,並且一般來說,製造商/生產商對有缺陷的商品的責任也得到了規範。儘管該法規中的缺陷概念是根據第85/374號指令以“不安全產品”為基礎進行規範的,但由於忽略了基礎法中的缺陷概念,法規與法律之間出現了另一種缺陷概念(“ oCLP”)。這種情況在現行法規之間引起了矛盾。

在CLP的第1條中,已經聲明,在新法規生效之前,將繼續執行基於oCLP的,不違反CLP的規定和法規。但是,在CLP之後,沒有發布任何有關缺陷責任的法規。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斷定該規章中不違反新法律的規定將繼續有效,因為連續性條件被規定為“不違法”,所以可以說該概念法規中的缺陷不再屬於法律領域,因為它與CLP不符。即使認為該法規將繼續執行一會兒;由於該法規已針對oCLP進行了規範,因此毫無疑問,

在第7223號法令第6條中,對產品責任賠償作出了規定,因此參考了85/374 / EEC指令。但是,如上所述,在編號7223的法律中並未使用有缺陷的產品的概念。就此而言,在所指的85/374 / EEC指令中,由有缺陷的貨物造成的損害方面存在的缺陷的概念與賣方對買方負責的土耳其《義務法》和賣方對消費者負責的CLP中的缺陷概念。

在指令85/374 / EEC中,嘗試通過考慮產品是否安全來確定缺陷的概念。確定時所使用的區域標准通常合併為“不能提供人有期望的安全性的產品”。在CLP中,有缺陷的產品是由於違反合同規定的產品,原因是它們不符合當事方在交付給消費者時約定的樣品或模型,或者由於它們不具有以下特徵:他們應該客觀地擁有。在編號為7223的法律中,“不合規”的概念與缺陷的概念不同,它涉及產品不符合相關技術法規或一般產品安全法規的情況。在編號為7223的法律中,就產品責任而言,使用了“因不合格產品引起的賠償”一詞。因此,可以看出採用了不同於指令85/374 / EEC和CLP的方法。

在責任方面,根據第85/374 / EEC號指令,生產商應對第三方(無論是否為消費者)對產品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該法規還包括平行法規。在CLP中,對於不是消費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作為合同一方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生產者為其人身安全或財產承擔賠償責任。在編號為7223的法律中,如果產品對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則該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有義務對損害進行補救。總的來說,其中一個共同點是沒有一個歧視物質道德損害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在當前法規中會遇到不同的概念,例如有缺陷的產品,不安全的產品和不合格的產品,以及與這些概念相關的不同結果。據估計,這些概念並不完全匹配但彼此相似,在實踐中可能引起含義和概念上的混亂,可以通過根據7223號法律制定的二級立法以及以後發生的爭議來克服這種混亂。從12.03.2021開始,新法規將開始實施,從這個意義上講將是形成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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