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支持:
根據《土耳其民法典》第175條,夫妻雙方都有責任支付力所能及的贍養費。這可以通過一次性付款或定期付款的方式進行。如果其中一方重新結婚或死亡,則定期付款將自動終止。如果接收方同居,經歷財務狀況變化或行為不當,法院可以終止贍養費付款(第176條)
土耳其民法典第175條旨在保護離婚後有需要的配偶。根據《土耳其民法典》第175條,“因離婚而需要幫助的配偶可以根據配偶的財務能力,無限期地向配偶要求配偶的生活費用,該費用與配偶的財務能力成正比離婚後需要幫助的配偶的身分不會比其他配偶的過錯重。”
家庭法院可決定根據本技術將配偶贍養費(撫養費)一次性支付或作為定期支付。土耳其民法典176。
要求配偶支持的條件:
–配偶之一的要求:為了使法院能夠代表一個配偶決定配偶贍養,配偶之一必須提出請求。。法院不能自行決定是否支付配偶贍養費。離婚案中不一定需要對配偶贍養的要求。離婚後,配偶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配偶贍養。根據《土耳其民法典》第178條,“離婚判決完成後的1年年底,規定了因離婚而終止的婚姻引起的訴訟權。” 根據本文,配偶可以在離婚判決最終確定後的一年內要求獲得配偶support養權。
–要求其他人給予配偶支持的配偶不得有過失或過失。配偶支持是無限期的,它將持續到死亡。
離婚的次要後果是配偶的支持。法院不能自行決定配偶的支持,需要配偶的要求。要求support養的配偶離婚時不得有過錯,也不得比其他配偶少過錯。
如果尋求支持的配偶比其他配偶有更多的過失,即使離婚後需要配偶的配偶,法院也會拒絕配偶支持的要求。
–離婚後需要配偶尋求他人支持的配偶。如果配偶失去了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並陷入貧困,則可以要求配偶贍養。實際上,在婚姻中失去一個人的生活標準並不是貧窮。但是,在法院的實踐中,喪失高標準被認為是貧窮,法院可以決定其他配偶支付配偶贍養費。例如,一個配偶並不處於貧困之中,並且是一個收入不高的秘書,但是她嫁給了一個有錢人,如果離婚,她可以根據法院的慣例獲得配偶的支持。
–要求的配偶support養費應與另一方的經濟能力成比例。法院確定的配偶贍養費與另一方的支付能力成比例。配偶贍養費的上限是另一方的經濟狀況。如果另一方沒有支付能力並且他/她也處於貧困中,則法院可能不會決定配偶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