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耳其民法典》第174條,“沒有過錯或過錯的配偶,以及因離婚而導致當前或預期利益受到損害的配偶,可以向有過錯的配偶尋求適當的經濟賠償。
由於導致離婚的事件而導致其個人權利受到侵犯的配偶,可以要求支付適當的款項作為非金錢損失。”
為了要求金錢賠償:
- 一種。 要求賠償金錢的配偶的當前或預期利益應因離婚而受到損害;
- b。 要求金錢賠償的配偶不得有過錯或過失較少;
- C。 另一方是有缺陷的。
如果其他配偶沒有過錯,法院將無法裁定金錢損失。在同樣過錯的情況下,法院應拒絕金錢賠償的要求。法院不能決定由其自己支付金錢賠償,需要配偶的要求。金錢損失是離婚的次要後果;因此,最終離婚判決對於確定金錢損失是必要的。
如果配偶之一要求金錢賠償,法院將通過確定配偶的財務狀況和缺陷率來做出裁決。
為了法院裁定非金錢損失:
- 要求非金錢損失的配偶的人身權利因導致離婚的事件而受到侵犯,
- 要求非金錢損失的配偶不應有過錯,其過失應較少。有了新的《土耳其民法典》,尋求非金錢損害的配偶不必完全無誤。尋求非金錢損害的配偶比其他配偶擁有更少的過錯就足夠了。
最高法院認為侮辱,暴力,不忠和沒有性關係是造成非金錢損失的原因,但這些原因不僅限於這些書面原因。
2次土耳其最高法院的電路,其日期為2009年1月28日判決,案卷說沒有一萬九千七百五十三分之二千零八和決策沒有九百四十四分之二千零九說,“這配偶至少已經失去了另一方的資金支持作為離婚的結果。因此,法院應通過確定當事方的社會和經濟狀況,當事方的缺陷率和公平規則,來代表妻子決定適當的金錢損失。” 土耳其最高法院接受此裁決,認為失去另一方的經濟支持會造成金錢損失。